异议答辩服务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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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异议答辩: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局在受理商标异议申请后,会及时将商标异议人的“商标异议申请书”及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等的副本送交被异议人,限定被异议人在收到商标异议书等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在限定期限内未作出书面答辩的,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异议程序照常进行。已初步审定的商标,被他人提出异议申请,被异议人需要30日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答辩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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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异议答辩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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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异议申请和商标评审申请都实行书面审理制度; 
      2、答辩是法律赋予您的权利同时也是您向商标局或商评委反驳对方观点的唯一途径; 
      3、答辩都有严格的时效限制(三十日内)且不可延长,如果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答辩理由和证据材料,国家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将仅仅依据对方的理由作出裁定,答辩人也将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最终可能导致丧失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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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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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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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公司:营业执照(盖公章);个人:身份证】 
      2、补发商标注册证书申请书 
      3、商标代理委托书 
      4、补发商标申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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